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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員工可享長期服務金嗎?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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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謝謝各位,請幫幫我在一間公司連續工作了6年多,我在沒有犯嚴重過失下,公司給予一個月通知期,解雇了我受雇期間,一開始簽2年約,約滿後再簽2年約,約滿後再簽1年,然後又是簽1年,簡單地說,這6年多都是完成合約後,再簽新合約的另外,本來上一份合4月份已經約滿,現在都11月了,我當然照常上班,只是公司遲遲不肯續約,到最後,我被解雇了問題1.這樣子算不算連續性合約?有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嗎?問題2.在無合約下工作的這幾個月,如果我可享長期服務金,會計算在內嗎?問題3.會在mpf扣除嗎?問題4.有沒有上限?





問題1.這樣子算不算連續性合約?有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嗎? 答:"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,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。"你的限期合約如果工作日數、時間都符合以上要求,就會是連續性合約。 不知道你有沒有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!因為不知道你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或以上!你雖然說過不斷續約,超過6年受僱同一僱主,但如果你在約滿後、續約前曾有過無薪假期超過兩星期,兩份合約之間就會出現過一段時間不是連續性合約,第一份合約與第二份合約中間就不是按連續性合約連續受僱。以我所知政府合約員工續約前是會休假最少兩星期的!(所以話董建華當特首後,香港政府是最刻薄、無良的僱主!) 問題2.在無合約下工作的這幾個月,如果我可享長期服務金,會計算在內嗎? 答:凡僱員受僱工作法例都承認他與僱主之間有僱傭合約,除非你和僱主是直系親屬又同住一屋,法例才不會承認你和僱主之間有僱傭合約。你受僱期就一定會有僱傭合約,但是否連續性合約,得看能否符合"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,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。"的要求。 如果是按連續性合約連續受僱,沒有中止過,就要計算。 問題3.會在mpf扣除嗎? 答:支付長期服務金前,僱主可先扣除強積金僱主為該僱員供款部份。例如:計算得出該僱員可得10萬長期服務金,同時又算出僱主已為該員工供強積金5萬,僱主只須給該員工5萬長期服務金就可以了。並不影響強積金已供金額。 問題4.有沒有上限? 答你想問扣強積金額的話,是沒有上限的,這段受僱期僱主曾為該員工供了多少強積金,就可以扣多少。 長期服務金是有上限的,如果月薪超過$22500,就只能以月薪$22500來計算。長期服的計算程式是月薪的三分二乘年資。 在 1990 年6 月8 日前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$15,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,服務年資可追溯至1980年。(這條限制你應該沒份,只對20年前工資每月過萬五的人才受影響)。 參考資料:1.僱僱合約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ConciseGuide/02.pdf 2長期服務金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ConciseGuide/10.pdf 3.積金局http://www.mpfa.org.hk/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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